发布日期:2025-03-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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致全体村民及社会公众: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及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土地管理,保障农民合法权益,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告知如下:1.任何城镇居民不得通过买卖、租赁、代持、合作开发等任何形式购买农村宅基地或农房,不得变相占用集体土地建房。2.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退休干部不得以“返乡养老”“参与乡村建设”等名义违规占用农村土地建设私人住房、别墅或其他经营性场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仅限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依法申请使用。”2025年中央一号文件:“不允许城镇居民到农村购买农房、宅基地,不允许退休干部到农村占地建房。”1.交易无效:违规签订的买卖合同、租赁协议等均属无效,不受法律保护。2.强制整改:已建房屋限期拆除,恢复土地原状;逾期未整改的,依法强制执行并追究责任。3.干部追责:退休干部违规建房的,通报其原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村干部失职的,严肃问责。
乌兰淖尔镇人民政府
2025年3月1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