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达街道关于印发《新达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的通知
各社区党委(支部),各科室,各相关单位:
为提高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水平,充分发挥街道党工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重大事项请示报告条例》、《党委(党组)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规定》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政治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对原《新达街道党工委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内容进行调整,具体如下。
第一章 原 则
第一条 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四个服从”。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不忘初心、牢记使命,始终在思想上、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二条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立党为公、执政为民,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根本宗旨。
第三条 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求真务实,结合本街道实际,因地制宜开展工作。
第四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制度。凡属党工委职责范围内的重大事项,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处理。
第五条 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始终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六条 坚持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据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履职尽责。
第二章 议事的决策范围
党工委集体议事范围,主要为“三重一大”事项。主要有:
第七条 根据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上级的重要文件、重要会议精神和重大决策部署,结合街道实际,研究提出贯彻执行的具体意见和工作部署,并检查贯彻落实情况。
第八条 讨论决定街道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中的重大事项,审议街道经济、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财政预算和其它重大事项。
第九条 讨论决定街道党的思想、组织、作风、制度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工作部署和重大事项。
第十条 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干部管理权限及规定程序,研究决定领导班子成员分工,干部管理权限内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以及培训教育、监督等事项;按有关规定决定对党员和干部的表彰和处分。
第十一条 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讨论决定街道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的重大问题;讨论研究教育文化、宣传统战、民主法制建设及政治、人民武装等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十二条 讨论街道党工委和街道纪律检查委员会提出的重大事项,并作出相应决定;听取下属各单位基层党委(党支部)重要工作汇报,并就请示的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三条 研究决定涉及群众利益和有关社会稳定、安全生产、突发性事件等重大问题的处置意见、措施。
第十四条 审议以党工委名义上报的重要请示、报告;讨论决定以党工委名义发布的涉及街道工作的方针、政策性文件;向下属单位党组织下发的重要指示和重要文件。
第十五条 研究决定应由街道党工委决定的重大问题。
第三章 会议程序和制度
第十六条 街道党工委会议,原则上每月至少召开一次,遇有紧急重要问题需要研究的可随时召开。
第十七条 党工委会议由街道党工委书记召集并主持,街道党工委书记不能出席会议的,由党工委书记依排序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十八条 党工委会议的出席人员为党工委委员,讨论某些重大问题,必要时也可采取党工委扩大会议的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党工委会议须有半数以上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讨论干部任免问题应有三分之二党工委委员到会方能举行。因故不能出席会议的同志,应在会前请假;对会议的议题如有意见或建议,可在会议召开之前提出。
第二十条 党工委会议实行民主、科学的决策程序。拟由党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的事项,分管领导事先要听取方方面面的意见;凡涉及几个科室的事项,应先行协商,一般要求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集思广益的基础上提出方案。根据需要,有的事项要提出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供比较的方案。对一些重大事项的决策,要组织相关专家和上级部门进行分析论证,作出评估,并形成有关材料。凡提交人事方面的议题,必须严格按规定程序办理。
第二十一条 党工委会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党工委会议在讨论问题时,党工委委员应充分发表意见。讨论后,由会议主持人集中讨论意见,提出决策意见,提请会议表决。党工委会议对决定事项进行表决时,赞成者超过应到会委员的半数为通过。未到会委员的书面意见不能计入票数。表决可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分别采取无记名投票、记名投票、举手、口头等方式进行。会议决定多个事项时,应逐项表决。如对重大问题有不同意见,双方人数接近,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多数人的意见执行外,一般应当暂缓作出表决,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提交下一次党工委会议讨论表决。主持会议的党工委书记或委托其他党工委成员应及时向未能出席会议的党工委成员通报会议的主要精神和重要决定事项。
第二十二条 党工委会议的议题由党工委书记确定,或由书记、副书记及有关党工委委员商量确定。研究决策重大事项的会议不得搞临时动议。
第二十三条 凡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的干部,应认真考察,并向党工委会议提交考察材料。街道管理的干部的推荐、提名、任免和奖惩事项,由党工委书记和有关委员酝酿后提交党工委会议讨论。党工委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事项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是党工委分管干部工作的领导成员,逐个介绍领导职务拟任人选的提名、推荐、考察和任免理由等情况;二是与会同志认真酝酿讨论;三是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重要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对影响作出决定的问题,责成有关部门及时查清;四是在充分发表意见的基础上,采取口头表决、举手表决或者无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表决。缺席的委员不得委托他人投票,也不另行投票。会议主持人当场宣布表决结果,以党工委会议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
第二十四条 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工委会议的,街道党工委书记或副书记或党委委员可临时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工委汇报。
第二十五条 党工委会议必须作正式记录。应有专人记录,详细记录会议时间、地点、参加人员、主持人、会议议题、每位成员发言的主要观点和明确意见。属于表决的,须注明表决方式,并记录同意、不同意和弃权的票数,或暂缓表决的意见。会议记录须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并签字,要有专人保管,并按有关规定存档。查阅党工委会议记录,须经党工委书记同意。
第二十六条 对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如需要形成重大事项会议纪要的,按独立序列实行年度编号。除了有特殊保密需要的议题,内容可以从简外,会议纪要须记录议题讨论、表决情况及最后决定,说明形成决定的依据和理由,明确落实决定的责任及实施监督的办法。重大事项会议纪要除发给党工委委员和有关部门外,还须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七条 归档立卷。会议决策的有关材料要立卷归档,并按有关规定保存。归档材料包括会议通知、议题、议案、科学论证材料、会议记录、会议纪要等。
第四章 议事纪律
第二十八条 党工委委员和列席人员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及相关保密规定,对应当保密的会议内容和讨论情况,必须严守秘密,不得泄露。对讨论中出现的不同意见,必须严格控制在会议范围内,不得在会外传播。
第二十九条 不得以传阅会签或个别征求意见等形式代替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不得以书记办公会代替党工委会决定重大问题。
第三十条 党工委会讨论问题不按《党工委议事规则》进行集体议事和会议表决形成决定的,应予以纠正。
第五章 决策的办理落实
第三十一条 凡党工委集体决定的事项必须坚决执行,党工委成员应按分工,负责检查、督促、落实,并将贯彻落实情况向党工委书记汇报。
第三十二条 党工委会议形成的决议,党工委委员个人无权改变,必须无条件执行,少数人的不同意见允许保留或者向区委反映,但在党工委决策改变前应当坚决执行。
第三十三条 党工委应加强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督促检查,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对发现的问题认真纠正整改;存在问题较为突出的,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约谈;造成严重后果的,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按照谁决策、谁调整的原则通过党工委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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