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关于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通告
第1号
为了全力抓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阻断疫情传播,防止疫情蔓延,结合各级各部门对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工作的相关要求,现通告如下:
一、严禁销售野生动物。各农贸市场、集市和超市严禁采购、宰杀、销售活禽和野生动物,一经发现,将依法依规严肃处理。市场开办者加强卫生管理,搞好环境卫生,做好消毒防疫工作。
二、严禁哄抬物价。各药品、医疗器械经营单位要对口罩、消毒杀菌用品、抗病毒药品及相关医疗器械等防疫用品做到明码标价、诚信经营,严禁散布涨价信息、哄抬物价、囤积居奇、价格欺诈等扰乱市场秩序行为。
三、严格落实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安全主体责任。各食品生产加工、批发零售企业和餐饮服务单位要严格落实进出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制度,严格食品贮藏保存,严把食品加工制作关,严防严控食品安全风险。
四、严格落实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各餐饮服务单位严禁使用活禽、野生动物原料,认真落实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严格执行烹饪食品温度和时间标准,加强餐饮用具清洗消毒和餐饮场所通风,保证食品安全。从业人员和服务人员必须佩戴口罩开展食品加工制作和服务。暂停网络订餐。
五、在疫情防控期间,餐饮服务单位不得接待十人以上聚餐活动(如婚宴、聚会等)。所有预订的聚餐活动,各餐饮服务单位应无条件给予退订、退款,如有违反,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给予处罚。
六、依法严厉查处制假售假、无照无证经营,以及生产销售“三无”口罩、不合格体温计、消毒液等防疫用品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七、广大群众积极监督,发现串通涨价、哄抬价格或者其他价格违法行为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
乌海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防控工作指挥部
2020年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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