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达区滨海街道滨海社区第十一届
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办法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关于做好全区社区、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内党发〔2020〕19号)、乌海市《关于做好全市村、社区“两委”换届工作的实施方案》(乌党发〔2020〕19号)、《乌达区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方案》(乌区党发〔2020〕11号)、《滨海街道社区“两委”换届工作实施方案》的要求,及《滨海社区关于社区党组织和社区居委会换届选举工作的方案》,制定本选举办法。
一、确定社区居民委员会职数
积极稳妥推行社区党组织书记和社区居民委员会主任“一肩挑”,推动“两委”班子成员交叉任职,根据《乌达区社区“两委”换届工作方案》提出的职数确定原则,结合社区居住人口实际情况,确定本社区居民委员会由9人组成,其中女性成员不少于1名。
设置如下:主任1名、副主任6名、委员2名。
二、做好选民登记工作
居民选举委员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选民登记和资格审查,并于正式选举日20日前由居民选举委员会以居民小区为单位张榜公布,并发放参选证。
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员。
对法律法规和政策没有规定的选民资格登记情形,由居民会议或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及时公布选民名单。(1)在社区选民登记中,对户籍在本社区且长期在本社区居住的居民,要通过集中办理、上门入户等方式,逐人进行宣传动员和选民登记;(2)对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或外出务工经商的,要通过公告、电话和微信等方式通知到本人,动员他们返乡投票或书面委托有选举权的直系亲属代为投票,选举委员会应及时公布委托人和受托人的名单;(3)对户籍不在本社区,在本社区居住或者工作1年以上的人员,本人申请参加居民委员会选举的,并开具放弃户籍所在地选举相关证明,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后,进行选民登记;(4)对户籍在本社区,不在本社区居住,经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和外出1年以上无法取得联系的居民,公示5日无异议后,可以不登记为选民;(5)对户籍在本社区,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与本社区无联系,下落不明,找不到本人,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法告知的,公示5日无异议后,不登记为选民;(6)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人,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公民,不登记为选民;(7)对申请参加选举的选派到村任职的干部、包村干部,派驻村时间可作为在村居住时间计算。达到1年以上的以及户籍和居住地不在本社区,但在本社区出生成长的,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开具放弃户籍所在地选举相关证明,经居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2、不列入选民名单的人员。具体有:
①无法行使选举权的精神病患者和智力残疾者,经医院证明或征得合法监护人同意,在其犯病期间不能行使选举权利的居民;
②户籍在本社区并且在本社区居住,本人明确表示不参加选举的居民;
③户籍在本社区,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居民选举委员会依法告知后,在规定期限内未表示参加选举的居民;
④户籍在本社区,登记期间不在本社区居住,与本社区无联系、下落不明,找不到本人,居民选举委员会无法告知的居民。
⑤已在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登记参加选举的公民;
⑥因危害国家安全罪案或严重刑事犯罪案被羁押,正在受查、起诉、审判的人员,经人民检察院或人民法院决定,在被羁押期间停止行使选举权的公民。确认是否停止行使选举权,须以检察院或法院的公函或文件认定;
⑦驻社区的国家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在职人员(不包括已经办理提前离岗手续和退休的人员)。
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对登记参加选举的社区居民名单进行审核确认,并在正式选举日20日前,按社区居民小区,以姓氏笔划为序,在社区醒目位置张榜公布,同时公布正式选举日、选举时间、地点,接受群众监督。
三、明确候选人资格条件
按照德才兼备、以德为先原则,依法明确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候选人资格条件如下:
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要优先推选为社区居民委员会班子成员候选人:
(1)政治素质高,自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决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2)组织能力强,能够出谋划策、带动班子建设;
(3)管理能力好,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和处理复杂矛盾;
(4)为民服务好,热爱基层工作,有较强的宗旨意识和奉献精神,能够全身心为群众办实事、做好事;
(5)作风品行正,为人正派,作风民主,办事公道,遵纪守法,敢于担当负责。
根据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确定为候选人:
受过刑事处罚,或犯罪情节轻、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人民法院免予刑事处罚的;
因吸毒、卖淫、嫖娼等行为受过行政处罚,或因赌博受过行政拘留的;
涉及黑恶势力或被认定为“村霸”的;
因恶意失信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理未满3年的;
参加邪教组织、从事非法宗教活动、组织封建迷信活动的;
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影响期未满的;
在推行国家统编教材工作中,因不担当、不作为受到党纪政务处分,或利用民族问题蛊惑、煽动他人消极抵制造成不良影响的;
在担任社区“两委”干部期间,因侵占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涉农涉牧资金、帮扶资金、社会救助资金被有关部门查处的;
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或其他专项审计中存在问题线索尚未查清的;
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纪律审查、监察调查或涉嫌犯罪司法程序尚未终结的;
原社区“两委”成员近2年内被责令辞职或罢免,民主评议连续两次不称职或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的;
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长期无理上访或组织、煽动群众上访,影响社会稳定的;
存在拉票贿选等违反换届纪律行为,或以造谣、诬告、暴力、威胁、欺骗等手段干扰破坏换届的;
党员发展过程中存在“带病入党”、弄虚作假、徇私舞弊、严重违反入党程序等4类违规违纪问题,且经分析认定本人不符合党员条件、不予承认党员身份的;
不遵守社会公德,道德品行不端,不赡养老人,打架斗殴、聚众赌博、生活作风有问题的;
无视社区党组织和居委会存在,不遵守社规民约,民族观上有问题的;
(18)丧失行为能力,或因身体健康等原因不能正常履职等其他不能确定为候选人的情形。
凡有以上情形的人员,一律不能作为候选人,通过另选他人当选的当选无效。
四、推选居民代表
根据家庭的情况推出户代表,再由原则上按照每30户派出的户代表推选出1名居民代表参加选举会议,参加选举的居民代表总数不少于50人。居民代表推选以现场投票、计票、公布结果的方式进行。
推选出的全体代表由社区选举委员会确认通过后,公示5天。
五、分岗位报名参选确定正式候选人
社区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委员组成,社区居民委员会设1名主任、6名副主任、2名委员。主任、副主任、委员均采取差额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候选人应当分别比应选名额多1人,无特殊情况不得进行等额选举。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登记参加选举的居民自行报名,有意愿参加居民委员会竞选的选民,在规定日期前向居民选举委员会书面提出,表明参选意愿和参选职务。在参选报名工作中,要按照岗位设置报名表,做到“两委”班子成员同报名、同考察、同联审。社区党组织和居民选举委员会对参选名单进行初审后,报街道党工委进行组织考察,并由街道党工委按程序提交区级有关部门进行资格联审,并将通过联审的候选人名单反馈给居民选举委员会,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公示。
确定正式候选人后,组织候选人签订《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竞职承诺书》、《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廉政承诺书》、《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辞职承诺书》、《社区“两委”班子成员候选人换届纪律承诺书》。
居民选举委员会委员如被确定为新一届社区居民委员会正式候选人,其居民选举委员会的职务自行终止。
六、选举竞争
居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正式候选人与居民见面,由正式候选人介绍履职设想、回答居民提出的问题。选举竞争应当在居民选举委员会的主持和监督下,公开公平公正的进行。选举竞争活动一般在正式候选人名单公布开始到选举日前进行。正式候选人在选举日可以进行竞职陈述,其他选举竞争活动不宜在当日开展,确有需要的,由居民选举委员会决定并统一组织。
七、正式投票选举
社区居民委员会换届选举实行差额选举、秘密划票、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当场宣布选举结果的方式进行。一次性选举主任、副主任、委员,即主任、副主任、委员在三张选票上分别划票,一次投票进行选举。每一名居民代表在选举中只有一次投票权。投票选举大会,由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选票用钢笔、签字笔或碳素笔填写。居民代表对选票上的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可以投弃权票,也可以另选他人。如赞成,在候选人姓名右侧对应的空格内画一个“√”,如不赞成在候选人姓名右侧对应的空格内画一个“×”,如弃权不划任何符号;如另选他人,将另选人姓名添在另选人姓名栏中的空格内,并在其姓名右侧对应的空格内画一个“√”。每张选票所选人数等于或少于应选人数的有效,多于应选人数的无效。
八、确认选举结果
获得赞成票超过参加投票居民代表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半数以上赞成票的人多于应选人数时,以得赞成票多者当选;得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得票相等的候选人再次投票,以得票多的当选。社区居民换届选举委员会要当场公布选举结果,然后封存选票,将选举结果报街道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选举中,对出现通过另选他人形式当选的人员,当场只宣布计票结果,报街道党工委对其进行资格条件审查和组织考察,并进行分析研判和集体研究,存在不能确定为候选人情形的,宣布当选无效。
选举结果经社区居民选举委员会确认有效后,须当场宣布,同时公布所有被选人所得票数。经过选举有效性确认后,公布当选社区居民委员会成员名单,并报街道社区“两委”换届工作领导小组备案。
本选举办法经社区居民代表会议通过后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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