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海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实施方案
为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改善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
和人身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
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
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按照“属地政府组织实施,职能部门全程监管,责任单位加
强管理,广大市民自觉遵守”的原则,深入推进我市禁止燃放烟
花爆竹工作,坚决遏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引发的重污染天气、重大
火灾及人员伤亡事件。
二、工作目标
自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不
再新审批设臵烟花爆竹零售点。全面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
教育,引导广大市民自觉拒绝购买、燃放烟花爆竹。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完成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烟花
爆竹批发零售点的关闭、转营工作。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全
面实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政策,严厉查处非法运输、销售和燃
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并形成长效机制。
三、禁止燃放区域范围
(一)各区主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3 —
海勃湾区:旧城区东至东山,西至包兰铁路,南至南河槽,
北至林荫大道;滨河区包括滨河一期,东至包兰铁路,西至乌海
湖,南至彩虹桥,北至海北大街西。
乌达区:巴音赛街道办事处及滨海街道办事处辖区。
海南区:拉僧仲街道办事处辖区。
(二)其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3.加油(气)站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
单位;
4.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5.国家机关办公区、医疗机构、幼儿园、敬(养)老院、大
中专院校及中小学校教学区;
6.城市主次干道、高架路、立交桥及地下空间;
7.风景名胜区和山林、绿地、苗圃等重点防火区;
8.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
9.市、区人民政府根据行政管理需要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
所、区域。
10.公墓等其他祭扫场所;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全市建成区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四)市人民政府、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和工作
需要,对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可适时进行调整,并予以公布。四、禁止燃放主要工作任务及具体要求
(一)制定工作方案。
各区人民政府要结合本地区实际,于 2020 年 1 月底前制
定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同时报市政
府备案。
(二)广泛宣传发动。
1.《实施方案》印发后,宣传部门要充分发挥报刊、广播、
电视、通信、互联网等媒体的宣传作用,突出清明、五一、十一、
中秋、元旦、春节等重要时间节点,做好舆情引导,提高社会各
界及公众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积极性、主动性、自觉性。
2.2020 年 1 月底前,各区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制定本
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计划。2020 年 1 月至 2020 年 9 月,
各区人民政府要在辖区的禁止燃放区域、沿街门店、企事业单
位、居民楼院和物业小区门口等地方悬挂宣传禁止燃放烟花爆
竹工作的横幅、板报、宣传页,组织社区居委会、村委会、小
区物业等单位,充分利用板报、标语、横幅、墙报、灯箱、电
子屏、广播电视、短信及微信公众号等多种形式,大力开展禁
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活动,明确告知禁止燃放区域以及违规处
罚有关规定,切实做到禁止燃放工作家喻户晓,倡导全市人民
群众积极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行动,提高全市社会各界知晓
度、配合度、支持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3.公安、应急管理、教育、城市综合管理等部门,要结合各
— 4 —自工作职能,全面开展主题宣传活动。
4.禁止燃放区域内的党政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负责人是
本单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对本单位工作
人员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教育工作,要确保本单位所属人
员不发生违法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三)开展堵源截流。
1.严格源头管控。从本《实施方案》印发之日起,禁止燃放
烟花爆竹区域内不再新审批设臵烟花爆竹零售点。已经取得烟花
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的,根据证件有效期限,最晚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前全部退出经营。应急管理部门要严格做好禁止燃
放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经营许可证到期撤回、注销和烟花
爆竹批发零售点关闭、转营工作。
2.严格依法管控。2020 年 10 月 1 日起,全面推行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工作。禁止燃放区域内,任何单位、个人在任何时间都
不得销售、燃放各类烟花爆竹。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要依
法严厉查处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等违
法行为。公安部门要严格审批和控制燃放烟花爆竹大型活动,
依法查处违规燃放和运输(携带)烟花爆竹行为;应急管理部
门要严格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零售单位管控;市场监管部门要
对无照经营擅自从事烟花爆竹经营进行查处;城市综合执法部
门要对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摊点、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行
为进行查处。
— 5 —(四)实施重点管控。
1.重点抓好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管控工作,尤其要
抓好每年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五和十五全天的管控,坚决遏
制因燃放烟花爆竹出现重污染天气。
2.逢重大庆典和节日活动,确需举办焰火晚会或者其他大型
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许
可后方可燃放烟花爆竹。做出许可的公安机关应当将许可燃放的
时间、地点、种类、规格数量向社会公告。
3.提供婚庆、宴席、殡仪服务的经营者,应当履行告知义务,
提前向举办方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事宜,不得为违法燃放
烟花爆竹行为提供服务,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
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五、职责分工
(一)各区人民政府: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职能,负责组织实
施本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二)宣传部门:组织协调电台、电视台、报社及相关网络
媒体做好宣传工作,通过制作公益广告、开展社区宣传、电视栏
目滚动字幕播放、对典型违法案例进行曝光等多种方式,切实提
升社会面宣传效果;协调电信、移动、联通公司适时向手机用户
发布禁止燃放短信,有效利用通信网络进行宣传告知。
(三)公安部门:依法查处违法燃放、运输(携带)烟花爆
竹行为,配合相关部门查处私销烟花爆竹行为,维护社会秩序,
— 6 —牵头落实烟花爆竹收缴销毁事宜,依法办理涉及烟花爆竹的治安
案件和刑事案件。重点管控时段组织派出所民警开展巡防巡查。
(四)应急管理部门:对全市烟花爆竹批发企业和烟花爆竹
零售单位严格实施产品流向管控。组织查处非法销售烟花爆竹行
为,不得在禁止燃放区域新增烟花爆竹零售店(点),已经行政
许可的不再许可经营。市应急管理部门要指导各区做好禁止燃放
区域内烟花爆竹批发零售店(点)的关闭或转营工作。
(五)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经营烟花爆竹的工商业主、
个体店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照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发现
无证无照烟花爆竹经营行为及时通报相关部门;充分发挥工商登
记窗口作用,负责对广大工商业主特别是烟花爆竹经营户开展烟
花爆竹禁止燃放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的宣传。
(六)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非法占道经营烟花爆竹
摊点的执法,依法取缔街面流动占道兜售烟花爆竹行为;负责城
市道路、住宅小区的公共区域鸣放鞭炮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生态环境管理部门:负责实时监控发布各空气质量监
测点数据,分析燃放烟花爆竹对大气环境影响,对数据较高的点
位发布预警信息,通知相关地区和部门及时处理。
(八)交通运输部门:负责加强交通运输工具非法运输、携
带烟花爆竹的安全检查。督促公共交通运输单位加强司乘人员的
宣传和管理,充分发挥公交车、出租车等交通工具的宣传载体作
用,利用灯箱广告、车身广告、车载电视等媒介做好禁止燃放宣
— 7 —传工作。
(九)住建部门:负责辖区内燃气公司、建设施工、拆迁工
地等单位的禁止燃放宣传,监督指导建设施工单位、燃气公司自
觉遵守禁止燃放规定和开展禁止燃放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施工单
位、燃气公司不出现违规燃放的现象。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等行
业开展面向服务对象的禁止燃放宣传教育工作,确保有物业单位
的小区不出现违规燃放的现象。
(十)民政部门:负责做好殡仪馆、公墓等场所的禁止燃放
和宣传动员工作。
(十一)卫健部门:负责收集并详细登记因非法燃放烟花爆
竹致伤人员的基本情况和燃放地点;负责各医院特殊区域内的禁
止燃放工作。
(十二)教育部门:通过安全课、班队会、家长会和安全知
识讲座等形式,向广大学生及家长普及燃放烟花爆竹带来的不良
影响,教育学生不燃放烟花爆竹,并通过校讯通、微信群等方式,
在假期期间进行安全提示,引导学生及家长遵守禁止燃放要求。
(十三)机关工委:发放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组织党
员干部学习禁止燃放相关规定,发挥党员干部、机关部门示范带
头作用。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责任落实。各区人民政府要切实
落实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主体责任,成立禁止燃放工作领导小
— 8 —组,切实强化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层层分解压实责任,形
成齐抓共管格局。要建立“区—街道(镇)—社区(村)—小区”
四级联动机制,将责任落实到最基层的社区网格单元。分片包抓,
划分区域并明确观察员、责任人。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定期安
排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巡查,及时发现并报告处理在禁止燃放
区域内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行为。要动员社
会力量和有关部门从源头上教育引导;开展社会面的不间断巡
查,严格履行查处违规燃放、销售、储存烟花爆竹的职责,维护
社会面禁止燃放工作管理秩序,确保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的顺
利实施。
(二)加强部门联动,强化联合执法。春节等重要节点期间,
各区要组织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综合执法管理、
街道办事处等部门成立综合执法巡查队伍,集中开展违法销售、
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在重点管控时段组织开展联合
巡查,及时制止和查处非法存储、违规燃放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行
为。公安、应急管理等部门要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违规储存、
销售、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三)建立工作网络,加强信息反馈。各区人民政府、各相
关部门、禁止燃放区内各街道办事处要明确具体负责人和联络
人,负责收集掌握本辖区、本单位禁止燃放工作情况信息,对重
要舆情、重点信息、重大事件要及时报送。需要协调处臵的,要
及时上报反馈,并按应急处臵办法,积极稳妥处臵本辖区、本系
— 9 —统禁止燃放问题。
(四)建立长效机制,实现常态化管理。各区人民政府、各
相关部门、禁止燃放区域内各办事处要根据本方案部署要求,建
立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工作长效机制,常态化开展宣传、管控、整
治和查处工作。结合实际定期或不定期修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
作方案,制定推进计划,坚持做到常态管理不放松,明确职责抓
落实,狠抓督导强执行,确保禁止燃放工作强力开展、持续推进。
并定期开展“回头看”活动,及时总结经验,分析问题不足,制
定整改措施,巩固禁止燃放成果。各区人民政府、各相关部门于
2020 年 9 月上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开展情况,自 2021 年起,
每年的 3 月底前总结上报上一年度禁止燃放工作开展情况。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军分区,
市纪委(监察委),市中级法院,检察院。
各人民团体,新闻单位,驻市单位。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 年 1 月 13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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