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业、事业单位: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国旗管理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2024年 9 月 29 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条为了维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以下简称国旗)尊严,规范国旗管理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法》(以下简称《国旗法》)及有关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国旗的制作、销售、升挂、使用、收回及其管理活动。
第三条国旗管理工作应当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工作主线。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国旗管理有关工作。旗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确定具体部门负责国旗管理有关工作。自治区机关事务管理部门统筹指导全区国旗管理有关工作。
旗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国旗升挂、使用和收回等实施监督管理。
各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国旗的制作和销售实施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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