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和门诊特殊用药你都了解吗?
门诊慢性病:自2024年9月1日起,我市取消了门诊慢性病就医定点医疗机构数量限制,已办理相应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待遇的参保人员,可根据病情自行选择在符合条件的定点医疗机构持社会保障卡或医保码就医购药,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费用,按照规定纳入医保结算范围,均可享受门诊慢性病待遇。
门诊特殊用药:目前药品范围扩大,已有154种特殊用药。
1、门诊慢性病待遇标准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在自治区内共有14种,分别是11个单病种和3个复合病种。参保患者在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
单病种 (11种) | 高血压III期、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的抗排斥治疗、肺心病、精神分裂症、抑郁狂躁症、慢性乙型肝炎、肺结核、重症肌无力 | |
复合病种(3种) | 糖尿病和肺心病、糖尿病和高血压III期、高血压III期和肺心病 |
一个年度内在一家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就医医疗机构等级执行;一个年度内在多家医疗机构就医的,起付标准按就医的最高级别医疗机构执行。
居民医保门诊慢性病在自治区外共有5种。
自治区外慢病病种 (5种) | 高血压III期、糖尿病、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衰竭及尿毒症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手术后的抗排斥治疗 |
起付标准:
(自治区内)
一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
(乌海市内)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自治区外)
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报销比例:
自治区内:80%
自治区外:70%
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不设封顶线
2、门诊特殊用药待遇标准:
符合门诊特殊用药使用限定支付范围的参保患者,经办理相关手续审核认定后,可享受门诊特殊用药待遇。
起付标准:
二级定点医疗机构700元
三级定点医疗机构800元
报销比例:65%
最高支付限额:不设封顶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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