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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发布日期:2023-07-26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一章 总 

  第一条 为了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规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推动建设堪当民族复兴重任、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队伍,把新时代好干部标准落到实处,根据《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是指事业单位或者主管机关(部门)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及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履职能力、工作实绩、作风表现等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对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的考核,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工作,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和干部工作方针政策,着眼于充分调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促进新时代公益事业高质量发展,坚持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全面准确评价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鲜明树立新时代选人用人导向,推动形成能者上、优者奖、庸者下、劣者汰的良好局面。工作中,应当坚持下列原则:

  (一)党管干部、党管人才;

  (二)德才兼备、以德为先;

  (三)事业为上、公道正派;

  (四)注重实绩、群众公认;

  (五)分级分类、简便有效;

  (六)考用结合、奖惩分明。

  第四条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考核的方式主要是年度考核和聘期考核,根据工作实际开展平时考核、专项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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