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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发布日期:2024-06-14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人类遗传资源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展相关活动,没收违法采集、保藏的人类遗传资源和违法所得,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违法所得在100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一)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通过伦理审查;
(二)采集我国人类遗传资源未经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事先知情同意,或者采取隐瞒、误导、欺骗等手段取得人类遗传资源提供者同意;
(三)采集、保藏、利用、对外提供我国人类遗传资源违反相关技术规范;
(四)将人类遗传资源信息向外国组织、个人及其设立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提供或者开放使用,未向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备案或者提交信息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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