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下简称保密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坚持和加强中国共产党对保守国家秘密(以下简称保密)工作的领导。
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全国保密工作,负责全国保密工作的顶层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
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领导机构领导本地区保密工作,按照中央保密工作领导机构统一部署,贯彻落实党和国家保密工作战略及重大政策措施,统筹协调保密重大事项和重要工作,督促保密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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