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使用效能,加强基础研究,培养科学技术人才,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实现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坚持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工作应当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经济主战场、面向国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
第三条 国家设立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用于资助基础研究,支持人才培养和团队建设。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资助工作实行尊重科学、发扬民主、提倡竞争、促进合作、激励创新、引领未来的方针,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主要来源于中央预算拨款。
国家鼓励地方人民政府、企业和其他组织投入资金开展联合资助,建立科技创新合作机制。国家鼓励社会力量向国家自然科学基金捐赠。
国家自然科学基金的资金应当全额纳入预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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