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四条 当事人就品种权的申请权和品种权的权属发生争议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第四十五条 对不知道是侵犯品种权的繁殖材料、收获材料实施下列行为,能够证明有合法来源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为他人繁殖而进行处理;
(二)许诺销售、销售;
(三)为实施前两项行为进行储存。
第四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索取、收受贿赂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 在品种权申请过程中存在欺骗、隐瞒、伪造等不诚信行为的,由国务院农业农村、林业草原主管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相关主体信用记录,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繁殖材料是指可用于繁殖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包括籽粒、果实、根、茎、苗、芽、叶、花等;
(二)收获材料是指经过种植后获得的植物整株或者部分。
第四十九条 本条例自2025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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