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版权所有: 中共乌海市委组织部版权所有(蒙ICP备05000407号)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行政中心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电话:0473-2999829 email:wuhaidj@126.com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