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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 第五章 军官的现役和预备役

发布日期:2021-10-12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三十三条 现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招收:

  (一)军队院校毕业学员;

  (二)普通高等学校应届毕业生;

  (三)表现优秀的现役士兵;

  (四)军队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战时根据需要,可以从现役士兵、军队院校学员、征召的预备役军官和其他人员中直接任命军官。

  第三十四条 预备役军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军官;

  (二)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人员。

  第三十五条 军官服现役和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依照其他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已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的,退出现役;需要延长服现役或者暂缓退出现役的,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执行。

  现役军官按照规定服现役未满最高年龄或者衔级最高年限,因特殊情况需要退出现役的,经批准可以退出现役。

  第三十七条 依照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退出现役的军官、依照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过预备役登记的公民,符合军官预备役条件的,由部队会同兵役机关根据军队需要,遴选确定服军官预备役。

  预备役军官按照规定服预备役已满最高年龄的,退出预备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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