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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八章 附则

发布日期:2022-07-22    来源:    责任编辑:

第八章 附则

  第七十二条 自然人因个人或者家庭事务处理个人信息的,不适用本法。

  法律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统计、档案管理活动中的个人信息处理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七十三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个人信息处理者,是指在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中自主决定处理目的、处理方式的组织、个人。

  (二)自动化决策,是指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分析、评估个人的行为习惯、兴趣爱好或者经济、健康、信用状况等,并进行决策的活动。

  (三)去标识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的过程。

  (四)匿名化,是指个人信息经过处理无法识别特定自然人且不能复原的过程。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2021年1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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