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政治协商对象和内容
第十条 政党协商的对象是:
(一)民主党派;
(二)无党派人士。
工商联应邀参加政党协商。
第十一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的对象是参加政协的各有关方面,包括:
(一)民主党派;
(二)无党派人士;
(三)人民团体;
(四)其他各界代表人士。
第十二条 政党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中国共产党全国和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党中央以及地方党委有关重要文件的制定、修改;
(二)宪法的修改建议,有关重要法律的制定、修改建议,有关重要地方性法规的制定、修改建议;
(三)关系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有关重大问题;
(四)换届时人大常委会、政府、政协领导班子成员和监察委员会主任、法院院长、检察院检察长的建议人选;
(五)关系统一战线和多党合作的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 人民政协政治协商主要内容是:
(一)列入政协全体会议议程的重要事项;
(二)国家方针政策和地方重要举措,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重要问题;
(三)有关统一战线的重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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