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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 第十二章 附则

发布日期:2024-03-07    来源:    责任编辑: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一百一十条 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无规定动物疫病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验收合格的区域;

  (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是指处于同一生物安全管理体系下,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的若干动物饲养场及其辅助生产场所构成的,并经验收合格的特定小型区域;

  (三)病死动物,是指染疫死亡、因病死亡、死因不明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死亡动物;

  (四)病害动物产品,是指来源于病死动物的产品,或者经检验检疫可能危害人体或者动物健康的动物产品。

  第一百一十一条 境外无规定动物疫病区和无规定动物疫病生物安全隔离区的无疫等效性评估,参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二条 实验动物防疫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实验动物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一百一十三条 本法自2021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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