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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委员会工作条例第六章 派驻、派出机构

发布日期:2024-03-22    来源:    责任编辑:

  第六章 派驻、派出机构

  第四十二条 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向同级党和国家机关全面派驻纪检监察组,按照规定可以向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等其他组织和单位派驻纪检监察组。

  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委员会派出党的机关工作委员会、街道工作委员会等代表机关的,党的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地方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可以相应派出纪检监察工作委员会。

  第四十三条 派驻机构是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的组成部分,由派出机关直接领导、统一管理。

  派出机构在派出它的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和本级党的工作委员会双重领导下进行工作。派出机构按照规定开展纪律检查工作,领导管辖范围内机关纪委等纪检机构的工作。

  第四十四条 派驻机构根据派出机关授权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

  (一)加强对驻在单位(含综合监督单位)的监督,重点对驻在单位领导班子及其成员、党组(党委)管理的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等进行监督。

  (二)监督促进驻在单位领导班子贯彻落实党的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党中央决策部署,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

  (三)经常、及时地向派出机关报告情况和问题。

  (四)加强对驻在单位纪检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促进其履行监督责任。

  (五)认真处理信访举报,对问题线索进行集中管理和处置。

  (六)依规依纪开展纪律审查,严肃查处违纪问题。

  (七)按照管理权限作出问责决定或者提出问责建议。

  (八)协助驻在单位党组(党委)做好巡视巡察工作。

  (九)完成派出机关交办的其他任务。

  第四十五条 健全派驻监督工作机制,统筹协调派出机关内设监督检查室、派驻纪检监察组、地方纪检监察机关、巡视巡察机构等力量,通过“室组”联动监督、“室组地”联合办案等方式,提高派驻监督质量。

  县(市、区)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委员会开展派驻监督工作,应当保证派驻机构人员力量,推动监督工作向基层延伸,采取综合派驻、工作协作等方式,提升监督效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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