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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 第六章

发布日期:2023-05-15    来源:    责任编辑: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本规定所确定的权限,均系应当遵照的最低权限。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所称严重触犯刑律,是指因犯罪被人民法院判处刑罚。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所称履行处分审批程序,是指依照本规定确定的处分批准权限和程序,对处分事宜进行审议、报批并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所称有监督执纪权限,是指按照监督执纪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的规定,对涉嫌违纪党员有权行使监督执纪职责,有权对其违纪问题予以立案审查,有权对其提出党纪处分建议或者按照程序作出党纪处分决定。

  第五十四条  军队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和程序规定,由中央军委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五十五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负责解释。

  第五十六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纪委1983年7月6日印发的《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和1987年3月28日印发的《关于修改〈关于处分违犯党纪的党员批准权限的具体规定〉的通知》同时废止。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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