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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党政法工作条例》​第三章

发布日期:2023-06-21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三章 地方党委对政法工作的领导

  

第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领导本地区政法工作,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政法工作大政方针,执行党中央以及上级党组织关于政法工作的决定、决策部署、指示等事项。

  

第十条 县级以上地方党委应当以贯彻党中央精神为前提,对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以下事项,落实领导责任:

  

(一)统筹政法工作中事关维护国家安全特别是以政权安全、制度安全为核心的政治安全重要事项;

  

(二)统筹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及时妥善处理影响社会稳定的重要事项和突发事件;

  

(三)统筹规划平安建设、法治建设与经济社会发展,做到同部署、同推进、同督促、同考核、同奖惩;

  

(四)推动政法单位依法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为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法治保障;

  

(五)组织实施党中央关于政法改革方案,推动完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和政法工作运行体制机制;

  

(六)完善党委领导、政府负责、社会协同、公众参与、法治保障的社会治理体制,提高社会治理社会化、法治化、智能化、专业化水平;

  

(七)完善党委、纪检监察机关、党委政法委员会对政法单位的监督机制,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保证宪法法律正确统一实施;

  

(八)加强党对政法队伍建设的领导,完善党委统一领导、政法单位主抓、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的政法队伍建设工作格局;

  

(九)改善执法司法条件,满足政法工作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十)推动完善和落实保障政法干警依法履职、开展工作的制度和政策;

  

(十一)本地区政法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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