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中央政法委员会,中央政法单位党组(党委),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各自实际,制定配套规定。
第三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依照本条例的基本精神,制定军队政法工作党内法规。
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政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条例自2019年1月13日起施行。此前发布的党内有关政法工作的规定,凡与本条例不一致的,按照本条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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