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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法-5

发布日期:2023-07-31    来源:    责任编辑:

     第十三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为其获得者终身享有,但依照本法规定被撤销的除外。
    第十四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应当按照规定佩带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妥善保管勋章、奖章及证书。
    第十五条 国家勋章和国家荣誉称号获得者去世的,其获得的勋章、奖章及证书由其继承人或者指定的人保存;没有继承人或者被指定人的,可以由国家收存。
    国家勋章、国家荣誉称号奖章及证书不得出售、出租或者用于从事其他营利性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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