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的地区纪律检查委员会和相当于地区纪委的其他纪律检查委员会,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纪律检查委员,参照执行本条例。
第五十七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条例,制定相关规定。
第五十八条 本条例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九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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