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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发布日期:2024-09-04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三十七条 专门委员会审议法律案时,应当召开全体会议审议,根据需要,可以要求有关机关、组织派有关负责人说明情况。
第三十八条 专门委员会之间对法律草案的重要问题意见不一致时,应当向委员长会议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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