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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八条

发布日期:2024-09-23    来源:    责任编辑:

        第四十七条 常务委员会通过的法律由国家主席签署主席令予以公布。

第四十八条 法律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法律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解释:
(一)法律的规定需要进一步明确具体含义的;
(二)法律制定后出现新的情况,需要明确适用法律依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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