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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

发布日期:2024-11-08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七十五条 行政法规起草工作完成后,起草单位应当将草案及其说明、各方面对草案主要问题的不同意见和其他有关资料送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审查。
国务院法制机构应当向国务院提出审查报告和草案修改稿,审查报告应当对草案主要问题作出说明。
第七十六条 行政法规的决定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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