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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发布日期:2025-01-02    来源:    责任编辑:

第十一条  鼓励相关行业协会参与安全生产标准的制定,支持相关行业协会对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提供安全生产管理、业务培训和技术咨询等服务,推广应用安全生产的先进技术。

第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具备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并实施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安全生产制度:

(一)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及其考核与奖惩制度;

(二)安全生产资金投入和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制度;

(三)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管理制度;

(四)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制度;

(五)安全设施、设备的安装、使用、检测、维修、改造、验收、报废等制度;

(六)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主体工程与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制度;

(七)危险物品管理、危险作业管理和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制度;

(八)重大危险源辨识、评估监控等管理制度;

(九)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风险警示以及重大安全风险报告制度;

(十)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和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以及报告制度;

(十一)应急预案管理制度;

(十二)应急救援、生产安全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制度;

(十三)对承包、承租、受托管单位等相关方以及外用工安全管理制度;

(十四)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十五)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小型、微型企业等规模较小的生产经营单位,根据本单位实际,可以制定综合性的安全生产制度。

从事危险作业或者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和设施存在较大危险因素的,生产经营单位除制定第一款规定的制度外,还应当制定专项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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