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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

发布日期:2025-01-17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二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区域、生活区域、储存区域之间的安全距离以及周边防护安全距离,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生产经营场所和员工宿舍,应当设有符合紧急疏散要求、标志明显、保持畅通的安全出口。

对容易引发事故、具有较大危险因素的工作场所及其设施、设备应当划分危险等级,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并告知从业人员和相关人员在紧急情况下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

第二十二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加强班组建设,建立并实施班组长随班工作、班组和岗位人员交接班、班前会提示讲解、班后会评点分析等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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