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七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信息沟通制度,互相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政策和执法监督信息。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与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的协调配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违法线索通报和协查机制。
第四十八条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等网络举报平台,受理有关安全生产的举报,依法及时调查、处理,并接受社会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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