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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

发布日期:2025-02-19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五十三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体系,根据本行政区域生产安全事故的特点和危害,在重点行业、领域建立应急救援基地、专业性应急救援队伍和应急物资储备库。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急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信息系统,实现数据整合、动态更新与信息共享,提高信息化管理、指挥和应急救援能力。
  第五十四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制定本行政区域内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以及开发区、工业园区、风景区等应当制定相应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协助有关部门或者按照授权依法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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