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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

发布日期:2025-03-12    来源:    责任编辑:

第六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人员密集场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七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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