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全国党建网站联盟>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 乌达区委组织部> 苏海图街道党工委> 振华社区党委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条例 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发布日期:2025-03-28    来源:    责任编辑:

  第十一条 对有下列表现之一的组织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一)在危急情况下保护国家秘密安全的;

  (二)在重大涉密活动中,为维护国家秘密安全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在保密科学技术研发中取得重大成果或者显著成绩的;

  (四)及时检举泄露或者非法获取、持有国家秘密行为的;

  (五)发现他人泄露或者可能泄露国家秘密,立即采取补救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后果的;

  (六)在保密管理等涉密岗位工作,忠于职守,严守国家秘密,表现突出的;

  (七)其他在保守、保护国家秘密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

  第二章 国家秘密的范围和密级

  第十二条 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具体范围(以下称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明确规定国家秘密具体事项的名称、密级、保密期限、知悉范围和产生层级。

  保密事项范围应当根据情况变化及时调整。制定、修订保密事项范围应当充分论证,听取有关机关、单位和相关行业、领域专家的意见。

版权所有: 中共乌海市委组织部版权所有(蒙ICP备05000407号)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行政中心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电话:0473-2999829 email:wuhaidj@126.com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