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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七条——第八条

发布日期:2025-06-27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七条 处分的种类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记大过;

(四)降级;

(五)撤职;

(六)开除。

第八条 处分的期间为:

(一)警告,6个月;

(二)记过,12个月;

(三)记大过,18个月;

(四)降级、撤职,24个月。

处分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处分期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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