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全国党建网站联盟> 内蒙古自治区> 乌海市> 乌达区委组织部> 苏海图街道党工委> 振华社区党委

当前位置:首页 - 政策法规

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处分条例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

发布日期:2025-08-22    来源:    责任编辑:

第四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应当变更原处分决定,或者由申诉机关责令原处分决定单位予以变更:

(一)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

(二)对违法行为的情节认定确有错误;

(三)处分不当。

第四十四条 原处分决定单位、申诉机关认为处分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应当予以维持。

版权所有: 中共乌海市委组织部版权所有(蒙ICP备05000407号)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行政中心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电话:0473-2999829 email:wuhaidj@126.com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