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六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可以根据本条例,结合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国有企业、国有金融企业、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参照本条例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二条 本条例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会同有关部门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中央党内法规和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新华社北京2025年5月18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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