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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发布日期:2025-12-04    来源:    责任编辑:

第六十三条 医疗机构使用假药、劣药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六十四条 违反《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擅自进行临床试验的,对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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