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12月12日发布,2019年7月1日修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讲话精神,健全“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安全生产责任体系,强化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的红线意识,有效防范各类生产安全事故,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同责”,是指各级党委、政府对安全生产工作均负有领导责任,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共同对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本办法所称“一岗双责”,是指各级党政领导干部在履行岗位业务工作职责的同时,应当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
第二章 职责分工
第四条 各级党委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
(二)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部署安全生产发展规划、体制机制等重大问题,支持和保障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依法履行监管职能;
(三)加强应急管理部门领导班子和行政执法队伍建设,配备与安全生产监管任务相适应的工作力量。加大领导班子综合考核中安全生产的权重,把安全生产工作成效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评先评优的重要依据;
(四)加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舆论引导工作,指导新闻媒体宣传普及安全生产知识,加大公益宣传力度,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五)强化党政领导干部问责工作,严厉查处生产安全事故背后的失职渎职和腐败行为;
(六)支持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各类涉及安全生产的违法犯罪行为;
(七)指导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做好安全生产相关工作。
第五条 各级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将安全生产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制定并组织实施安全生产专项规划,与城乡规划相衔接,促进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二)按照分级属地管理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事日程,研究部署涉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措施;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制度,组织、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严格落实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
(四)鼓励、支持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加强产业政策引导,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提升安全生产水平;
(五)建立并落实安全生产专项资金制度,加大对公共安全设施、安全教育培训、安全监管执法装备、安全隐患治理以及应急救援装备等的投入;
(六)组织有关部门监督企业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严厉打击和查处各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依法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七)健全生产安全应急救援体系,制定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指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八)依法负责或者授权、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并督促有关部门落实处理意见;
(九)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安全生产意识;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安全生产职责。
第六条 各级党委、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协调配合,共同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各级应急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各级行业主管部门按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负责本行业的安全生产直接监管或者管理保障工作。
第七条 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在同级政府的领导下,履行组织协调、动员部署、监督检查、督促落实等职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由同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担任。
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同级应急管理部门,具体承担本级安全生产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三章 工作机制
第八条 实行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同级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政府下达年度安全生产控制考核指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按照日常考评为主、年终考核为辅的原则,对各地区、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单独考核,考核结果计入盟市厅局领导班子“三位一体”综合考核总成绩。
第九条 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票否决”制度。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存在重大隐患整改不力或者目标管理考核结果为“差”等“一票否决”情形的地区或者部门,当年综合考核不得评为优秀,取消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直接责任人、分管责任人以及相关责任人评先评优资格。
第十条 实行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发生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或者重大事故风险、隐患控制不力的,视情节和严重程度,由上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时约谈所在地党政主要负责人。
中央驻我区企业、自治区直属企业发生较大以上事故,或者重大安全隐患未及时排查整治的,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视情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实行安全生产情况报告通报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向同级党委、政府报告本地区安全生产工作形势;每季度向下一级党委、政府和同级纪检监察、组织、宣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及行业主管部门通报安全生产情况。
第十二条 实行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制度。各级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制定生产安全事故挂牌督办办法,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落实督办措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按照挂牌督办要求,查清事故原因,认定事故性质,分清事故责任,提出对责任人员的处理意见和事故防范整改措施。
被挂牌督办的生产安全事故调查报告,经上一级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审查同意后,由组织事故调查的政府批复。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政府应当对下级党委、政府和同级党委、政府相关工作部门贯彻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的,应当予以通报批评并督促其整改落实。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工作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执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不力,导致发生人员伤亡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问责;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给予政务处分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党纪处分、政务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安全生产方面长期存在非法违法行为、未及时排查治理重大安全隐患,造成不良影响或者后果的,在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的同时,还应当追究该地区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六条 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在追究监管责任的同时,应当追究事故发生地旗县(市、区)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还应当追究事故发生地盟市政府相关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十七条 发生影响恶劣的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因生产安全事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应当追究事故发生地党政主要负责人的领导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苏木乡镇、街道党(工)委、政府(办事处),各类工业园区(开发区)党工委、管委会,旗县级以上党委、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安全生产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度,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