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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和国之路】取消农业税

发布日期:2020-07-17    来源:    责任编辑:

 来源:《共和国之路》作者:李忠杰

农业税是一个古老的税种,从公元前594年的初税亩开始征收。1950年,农业各税占国家各项税收收入的比重达到40%。1958年6月,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九十六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该条例实施以来,对于国家收入和粮食供应,发挥了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后,如何在促进农业生产的同时提高农民收入,始终是国家关注的大问题。通过家庭联产承包、发展乡镇企业、进城务工等,农民较之以往大幅度增加了收入。但由于客观的经济规律,农民单靠务农是很难进一步提高收入水平的。加之地方和基层政府对农民的各种收费,农民的负担加重,收入的增长缓慢。

1990年,中央开始抓减轻农民负担工作。此后农民减负和农村税费改革不断推进。

从1990年到1999年,中央着重解决国家税收之外对农民的各种收费、罚款和摊派问题,先后下发了《关于切实减轻农民负担的通知》(1990年)、《关于坚决制止乱收费乱罚款和各种摊派的决定》(1990年)、《农民承担费用和劳务管理条例》(1991年)、《关于切实做好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的决定》(1996年)等文件。

1998年10月,国务院成立农村税费改革工作小组,为减轻农民负担工作由治乱减负适时地转向税费改革做准备。进入新世纪后,税费改革开始按照“减轻、规范、稳定”的目标进行试点。

2000年3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正式下发了《关于进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并在安徽全省进行了改革试点,正式启动了农村税费改革。2002年,试点范围扩大到了20个省区市。2003年,全国所有省区市全面推开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

从2004年开始,农村税费改革进入新的阶段。温家宝在政府工作报告中宣布,将于五年内取消农业税。国务院开始在全国降低农业税的税率,还在黑龙江、吉林两省进行全部免除农业税的试点,并取消除烟叶外的农业特产税,同时对种粮农民实行直接补贴、对部分地区农民进行良种补贴和购置农机具的补贴。

2005年,又全面取消牧业税,加快降低农业税税率的步伐。当年上半年,已有27个省区市决定全部免征农业税。

2005年12月29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十九次会议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正式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税条例》。这标志着在我国延续了2600年的农业税从此退出历史舞台。

农业税的取消,给亿万农民带来了看得见的物质利益,极大地调动了农民积极性,又一次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本文摘编自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共和国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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