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共产党党员网络行为规定
(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批准
2024年1月14日中共中央办公厅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党员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在网络空间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教育管理工作条例》等有关党内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行为,是指通过互联网制作、复制、存储、发布、传播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及其相关活动。
第三条 党员实施网络行为,应当深刻领悟“两个确立”的决定性意义,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正确政治方向、舆论导向、价值取向,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走好网上群众路线,营造健康向上、风清气正的网络环境,推动形成良好网络生态,维护政治安全和意识形态安全,自觉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第四条 各级党组织承担党员网络行为管理工作主体责任,全面落实网络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和网络安全工作责任制。
各级组织、宣传和网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党员网络行为管理工作。
第二章 网络正能量传播
第五条 党员应当积极通过网络,广泛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宣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宣传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宣传党带领人民团结奋斗的重大成就、历史经验和生动实践,宣传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弘扬主旋律、传播正能量。
第六条 党员应当践行网上群众路线,密切联系群众,及时反映群众的意见和要求,回应社会关切,解疑释惑、析事明理,引导群众形成共识。
第七条 党员应当敢于斗争、善于斗争,对网上各类错误思潮和错误观点敢于亮剑发声,旗帜鲜明批驳谬误。
第八条 鼓励党员通过网络讲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故事、中国共产党的故事、中国人民奋斗圆梦的故事、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故事、中国和平发展的故事,向世界展现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
第三章 网络行为管理
第四章 保障和监督
第二十二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开展党员依规依法上网用网的常态化教育,提升党员网络素养与技能,鼓励和支持党员学网上网用网。
第二十三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激励党员在网上充分发挥先锋模范作用,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党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作为评先评优、职务职级晋升、职称评聘等参考。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澄清正名和保护制度,关心爱护为党和人民利益敢于在网上亮剑发声的党员。对在网络正能量传播和舆论引导中敢于斗争、担当尽责而遭受诬告陷害、网络暴力、威胁恐吓的党员,各级党组织应当协调有关部门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依法惩治有关违法犯罪行为。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加强对党员网络行为的指导,区分党员不同主体,结合网络公众账号和网络行为类型,形成科学合理的制度规范,健全监督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把规范党员网络行为、发挥党员在网络空间作用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内容,纳入党建工作责任制,紧密结合中心工作推进落实。
第二十七条 各级党组织应当将党员网络行为纳入民主生活会、组织生活会对照检查和民主评议党员的重要内容,及时总结经验,通报表扬先进,检视差距和不足,引导和规范党员正确实施网络行为。
第二十八条 党员违反本规定的,根据行为性质和情节轻重,依规依纪追究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军队党员实施网络行为,按照军队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中央宣传部、中央网络安全和信息化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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