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5-09-25
来源:乌海人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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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21〕18号)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包括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公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费补助金和抚恤金(合称遗属待遇)。丧葬补助金的标准,按照参保人员死亡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计算。以2025年为例,自治区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4240.67元,那么2025年因病或非因公死亡人员丧葬补助金为8481.34元。(一)在职人员(含灵活就业等以个人身份参保人员),以死亡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的缴费年限(包括实际缴费年限和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确定发放月数。缴费年限不满5年的,发放月数为3个月,遗属待遇标准不得超过其个人缴费之和;缴费年限满5年不满10年的,发放月数为6个月;缴费年限满10年不超过15年(含15年)的,发放月数为9个月;缴费年限15年以上的,每多缴费1年,发放月数增加1个月。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按照30年计算,发放月数最高为24个月。(二)退休人员(含退职人员),以死亡时自治区上一年度城镇居民月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数,根据本人在职时的缴费年限确定最高发放月数(计算方法与在职人员相同),每领取1年基本养老金减少1个月,发放月数最低为9个月。在职参保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由最后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核定参保人员缴费年限等相关信息,并支付遗属待遇。退休人员死亡的遗属待遇领取地为其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五、参加过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怎么领取?分别参加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未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已经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其遗属选择其中一种领取,另一险种清退个人账户。已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并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后死亡的,其遗属不再享受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参保人员因下落不明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以人民法院宣告的死亡日期作为其死亡时间,其遗属可以领取遗属待遇。被宣告死亡参保人员再次出现的,已领取的遗属待遇应予退还。目前暂时没有时间要求。为避免人员死亡后产生多缴养老保险费或多发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况,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建议用人单位或其亲属自参保人死亡后20个工作日内告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并及时申领遗属待遇。按照待遇发放管理要求,符合遗属待遇发放条件的,经办机构应当向参保人本人社会保障卡银行账户,一次性支付参保人个人账户余额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并终止其养老保险关系。申领遗属待遇需要提供:死亡人员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死亡证明和申领人的身份证明等材料。在职人员死亡(存在视同缴费年限)需提供人事档案,以便核准视同缴费年限。市区各级政务服务中心人社窗口均可受理遗属待遇领取申请。市本级:0473-3150502 海勃湾区:0473-3135793海南区:0473-3897919 乌达区:0473-3666019九、遗属待遇发放到参保人的卡中,不知道密码怎么提取?按照《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优化已故存款人小额存款提取有关要求的通知》(金规〔2024〕6号)第五条:已故存款人账户汇入丧葬费、抚恤金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办理丧葬费、抚恤金的简化提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