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24-1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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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五条 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主办单位应当采取下列保密措施,承办、参加单位和人员应当配合:
(一)根据会议、活动的内容确定密级,制定保密方案,限定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范围;
(二)使用符合国家保密规定和标准的场所、设施、设备,采取必要保密技术防护等措施;
(三)按照国家保密规定管理国家秘密载体;
(四)对参加人员和工作人员进行身份核实和保密教育,提出具体保密要求;
(五)保密法律法规和国家保密规定要求的其他措施。
通过电视、电话、网络等方式举办会议或者其他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保密标准。
第四十六条 保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涉密军事设施及其他重要涉密单位周边区域保密管理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协调机制,加强军地协作,组织督促整改,有关机关、单位应当配合,及时发现并消除安全保密风险隐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