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必须沿规定的航路飞行。禁止偏离航路。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航路的宽度最大为二十公里,最小为八公里。
第二十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其空勤组如果不能判定航空器的位置时,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飞行中如果偏离规定的航路,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在可能范围内帮助其回到原航路,但对该航空器由于偏离航路飞行所产生的一切后果,不负任何责任。
第二十三条 目视飞行时航空器相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避让:
(一)两航空器在同一个高度上对头相遇,应当各自向右避让,相互间保持五百米以上的间隔;
(二)两航空器在同一个高度上交叉相遇,飞行员从坐舱左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下降高度,从坐舱右侧看到另一架航空器时应当上升高度;
(三)在同一个高度上超越前面航空器,应当从前面航空器右侧保持五百米以上的间隔进行;
(四)单独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编队或者拖曳物体的航空器,有动力装置的航空器应当主动避让无动力装置的航空器。
第二十四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时,应当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无线电通信的方式和无线电频率,同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保持不间断地守听,以便及时地进行通信联络。
进行地空无线电联络,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通报时使用国际Q简语;通话时使用汉语,或者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同意的其他语言;
(二)地理名称使用汉语现用名称或者用地名代码、地名代号、无线电导航设备识别讯号和经纬度表示;
(三)计量单位:距离以米或者公里计;飞行高度、标高、离地高度以米计;水平速度、空中风速以公里/小时计;垂直速度、地面风速以米/秒计;风向以度计(真向);能见度以公里或者米计;高度表拨正以毫米水银柱或者毫巴计;温度以度计(摄氏);重量以吨或者公斤计;时间以小时和分钟计(格林威治平时二十四小时制,自子夜开始)。
第二十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在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指定的机场降落。降落前应当取得降落机场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的许可;降落后,没有经过许可,不得起飞。
不定期飞行的外国民用航空器降落后,其机长还应当到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飞行情况,并且提交有关下一次飞行的申请。
第二十六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的空勤组必须在起飞前做好飞行准备工作,机长或其代理人至少要在预计起飞前一小时向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有关的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提交飞行计划。
如果航空器延误超过规定起飞时间三十分钟以上时,应当修订该飞行计划,或者另行提交新的飞行计划,并且撤销原来的飞行计划。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机场的起落航线飞行通常为左航线。起落航线的飞行高度,通常为三百米至五百米。进行起落航线飞行时,禁止超越同型或者速度相接近的航空器。航空器之间的纵向间隔,一般应当保持在二千米以上,并且还要考虑航空器尾流的影响。经过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许可,大速度航空器可以在第三转弯前从外侧超越小速度航空器,其横向间隔不得小于五百米。除被迫必须立即降落的航空器外,任何航空器不得从内侧超越前面的航空器。
加入起落航线飞行必须经过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许可,并且应当顺沿航线加入,不得横向截入。
第二十八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航空站区域内目视气象条件下飞行时,其空勤组应当进行严密的空中观察,防止与其他航空器碰撞;如果发生碰撞,航空器的机长应负直接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机场起飞或者降落,高度表拨正程序按照下列规定进行:
(一)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
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过渡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七百六十毫米对正固定指标。航空器降落前,下降到过渡高度层时,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二)没有规定过渡高度和过渡高度层的机场
航空器起飞前,应当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航空器起飞后,上升到六百米高度时,应当将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七百六十毫米对正固定指标。航空器降落前,进入航空站区域边界或者根据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的指示,将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对正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固定指标。
(三)高原机场
航空器起飞前,当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时,应当将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七百六十毫米对正固定指标(此时所指示的高度为假定零点高度)。航空器降落前,如果航空器上气压高度表的气压刻度不能调整到机场场面气压的数值时,应当按照降落机场空中交通管制员通知的假定零点高度(航空器着陆时所指示的高度)进行着陆。
第三十条 外国民用航空器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起飞或者降落时,应当遵守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机场气象最低条件。当机场的天气实况低于机场气象最低条件时,航空器不得起飞或者着陆。在紧急情况下,如果航空器的机长决定低于机场气象最低条件着陆,须对其决定和由此产生的后果负完全的责任。
当机场天气实况十分恶劣,机场空中交通管制部门将关闭机场,禁止航空器起飞或者着陆。
上一篇:无
版权所有: 中共乌海市委组织部版权所有(蒙ICP备05000407号)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乌达区行政中心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电话:0473-2999829 email:wuhaidj@126.com 技术支持:鄂尔多斯市海瑞科技有限责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