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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用土地管理条例第一条——第十条

发布日期:2025-10-09    来源:    责任编辑:

军用土地管理条例

 

(2025年9月17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第816号公布 自2025年11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军用土地管理,保护和合理利用军用土地,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军用土地,是指依法由军队单位使用管理的土地,但不包括军队单位租用、借用的土地。

第三条 军用土地是国防和军队建设的重要基础资源。国家保障国防和军队建设用地需要,为巩固国防、强军兴军提供有力支撑。

第四条 军用土地管理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贯彻习近平强军思想,贯彻新时代军事战略方针,坚持军事需求牵引、军地统筹保障、优化资源配置、节约集约利用的原则。

第五条 军用土地的使用权属于中央军事委员会,由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代表中央军事委员会行使。

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后勤保障部门按照规定职权,负责本单位军用土地使用管理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等主管部门依照法律法规和规定的职责负责土地管理工作。

第六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规划,按照国防和军队建设发展要求,加强对军用土地使用的统筹规划,引导军用土地资源优化配置,提高资源利用效益。

第七条 军用土地应当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

办理军用土地不动产登记,由军队团级以上单位向土地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国家对不动产登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军用土地的权利人登记为中央军事委员会后勤保障部,同时注明具体使用管理的军队单位代号,没有军队单位代号的注明军队单位名称。

第八条 对于下列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确认其使用权属于军队,但是有相反证据证明的除外:

(一)军队依法依规填海、围湖和开垦复垦的土地;

(二)由军队接收、没有移交地方且仍由军队使用管理的农场、马场、林场、牧场、水产养殖场、训练场、靶场、旧机场等土地;

(三)1987年1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施行前由军队单位占有并一直使用管理至今的土地。

第九条 军队单位按照国家自然资源调查监测、地籍调查要求和军队建设发展需要,组织军用土地调查、统计。

第十条 军队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优先使用存量军用土地;确需新增建设用地的,应当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用途管制等要求,尽可能使用未利用地,并依法办理建设项目用地相关手续。

军队建设使用土地,应当不占或者少占耕地;确需占用耕地的,应当依法落实耕地占补平衡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充分考虑保障军队建设用地需要,并征求军队有关单位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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