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九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协调联动机制,明确应急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执法机构规范化、标准化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保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正常开展。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纳入年度综合目标责任制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四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建立政府购买安全生产服务制度。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中,对涉及的专业技术问题,可以向社会专业组织等第三方购买专业技术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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