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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

发布日期:2025-02-08    来源:    责任编辑:

 第三十七条  人员密集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重点安全防范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配置安全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二)配备检测报警装置以及应急广播、指挥系统和应急照明、消防等设施、设备,并保障正常使用;

 (三)按照标准设置备用电源,选用、安装电气设备、设施,规范敷设电气线路;

(四)辨识危险有害因素,规范危险物品使用和管理;

(五)容纳人数符合核定数量;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进行储罐、污水池、发酵池、下水道等有限空间作业的,应当制定作业方案、对作业场所通风并检测、明确现场负责人、设置危险因素警示标志,对作业人员开展安全教育,进行安全交底。

作业人员应当接受现场安全教育,按照规定佩戴劳动防护用品,确认有限空间作业场所符合安全生产条件后,方可进行作业。

有限空间作业中发生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警,禁止盲目施救。应急救援人员实施救援时,应当做好自身防护,佩戴必要的呼吸器具、救援器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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