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届知识小问答】第四期
发布日期:2020-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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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每一选票所选的人数等于或者少于应选名额的,为有效票;多于应选名额的、无法辨认的或者未按照规定符号填写的选票,为无效票;有效票、无效票累计总数为选民投票数。
答:经第一次投票选举,当选人数不足三人,不能组成新一届村民委员会,需另行组织的投票选举叫另行选举。重新选举是指由于选举工作机构或行为人的行为,致使选举未能按法律、法规规定的程序和办法进行,妨害了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了村民委员会选举,造成整个选举无效,经法定机关认定,必须进行的重新组织的选举。重新选举与另行选举,是性质不同的两类选举。另行选举是第一次投票的继续,和第一次投票同属于一次选举活动。而重新选举是在第一次选举无效的基础上重新启动的、完全独立的第二次选举。答:《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进行正式选举时,被选举人获得的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始得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多于应选名额时,以得票多少为序,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如遇票数相等不能确定当选人时,应当就票数相等的被选举人再次投票,得赞成票多的当选。获得赞成票超过半数的被选举人数少于应选名额时,对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如果接近应选名额,经半数以上的选举人同意或者大会主席团决定,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转载自:乌海党建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