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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换届知识小问答】第九--十二期

发布日期:2020-12-20    来源:    责任编辑:
【换届知识小问答】第九期
1.对代写选票有什么规定?
答:选票原则上由选民本人填写,特殊情况(如文盲或病残)不能填写选票的,可以委托候选人之外的人代写,代写人不得违背选民本人的意愿,不得向他人泄露选民的意愿,一般不得以户为单位代领、代写、代投。


2.什么是委托投票?
答:委托投票指本人在选举期间外出,不能亲自出席选举大会进行投票而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的行为。委托投票一般在选举日三日前以书面形式进行。选举机构凭委托书发给被委托人选票。在村民委员会选举中,每位村民接受的委托不得超过三人,且不得违背委托人的意愿。村民委员会候选人不得接受委托。
3.受委托人的范围有何规定?
答:受委托人的范围是指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是指:(1)本村的村民;(2)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抚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其他亲属关系不在划定范围之内,如:叔侄、表亲、姻亲等;(3)有行为能力;(4)已经登记为参加选举的有选举权的村民。




【换届知识小问答】第十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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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选举工作人员有哪些要求?

答:选举工作人员包括:总监票员、选票发票员、验证登记员、唱票员、计票员、监票员、代书员、会场治安员,投票站工作人员和流动票箱监票员等。

选举工作人员要有一定的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遵纪守法、公道正派。候选人及其近亲属,不得担任选举工作人员。选举工作人员在投票选举期间进行与选举有关的工作时,应佩戴统一制作的工作人员标志。村换届选举工作人员在村民选举委员会领导下开展工作。


2.选举竞争应遵循什么原则?

答:选举竞争活动是候选人通过展示自己的才干,让广大村民熟悉、了解自己,以赢得选举票的一项重要公共活动。在选举大会上,要统一组织正式候选人与党员、村民见面,发表竞职演说,介绍自己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党员、村民提出的问题。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认真组织、周密安排。候选人不能私自开展竞选活动,不允许私下拉票和随意许愿。


3.什么情况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

答:党员因下列情况不能参加选举的,经报上级党组织同意,并经党员大会通过,可以不计算在应到会人数之内:(1)患有精神病或因其他疾病导致不能表达本人意志的;(2)自费出国半年以上的;(3)虽未受到留党察看以上党纪处分,但正在服刑的;(4)年老体弱卧床不起和长期生病、生活不能自理的;(5)工作调动,下派锻炼、蹲点,外出学习或工作半年以上等,按规定应转走正式组织关系而没有转走的;(6)已经回原籍长期居住的离退休人员中的党员,因特殊情况,没有从原单位转出党员组织关系、确实不能参加选举的。








【换届知识小问答】第十一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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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答: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具有正式组织关系并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2.问:村党组织选举中是否可以委托投票?
答:选举人不能写选票的,可由本人委托非候选人按选举人的意愿代写。因故未出席会议的党员或党员代表不能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3.问:党组织候选人名单如何排列?选举结果怎样公布?
答:候选人名单以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当选的委员会委员名单按姓氏笔画顺序排列。当选的书记、副书记名单,按上级党委批准的顺序排列。




【换届知识小问答】第十二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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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党的基层组织换届选举时是否可以留出委员空额?

答:党的基层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不应留出委员空额。这是因为,党内选举是党内政治生活中的一件非常严肃认真的事情。党的基层组织领导机构成员的名额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的,因此一经上级党组织批准,就应当按照批准的名额进行选举。在选举时,如果当选名额少于应选名额,对不足的名额应另行选举。只有在当选人接近应选名额时,经党员大会或党员代表大会讨论,如果多数人同意,才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2.问:选举结束后,发现在选举中有违反《党章》的情况怎么处理?
答:《党章》第十一条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的选举,如果发生违反党章的情况,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调查核实后,应做出选举无效和采取相应措施的决定,并报再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审查批准,正式宣布执行。



3.问:设立村民委员会该由哪个部门批准?
答: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镇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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