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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达区惠民惠企政策 | 特殊群体篇

发布日期:2025-09-09    来源:乌达区融媒体中心     责任编辑:

一、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政策


(一)服务对象:具有乌海市户籍、实际居住在市、区的60周岁以上老年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列入政府购买居家养老服务对象。

1.分散供养特困老年人;

2.低保老年人;

3.“三民”老年人;

4.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

5.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

6.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称号老年人;

7.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

8.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老人;

9.90周岁以上老年人。

(二)政策标准

1.经济困难的失能失智老年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政府购买的800元居家养老服务。

2.特困分散供养老年人、低保老年人、“三民”老年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政府购买的6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3.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重点优抚对象老年人、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老年人、经济困难的空巢(留守)老人、90周岁以上老年人:每人每年可享受政府购买的400元的居家养老服务。

(三)工作流程向社区提出服务需求申请购买服务→社区审核→街道审核→民政审批→社区公示→纳入政府购买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范围。

(四)时限要求:

(五)发放形式:虚拟服务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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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策咨询电话:0473-3026951





二、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
补贴政策


(一)服务对象:除入住养老机构的集中供养特困人员以及已享受集中照护补贴的经济困难完全失能老年人外,其他自费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均可申请入住养老机构老年人服务补贴。

(二)政策标准:以入住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相应的补贴金额为基数,根据养老机构等级评定结果相应的补贴比例进行差异化补贴。老年人生活能力评估等级按照《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国家标准(GB/T42195-2022)确定。

具体核算标准:

1.补贴基数:生活可自理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100元;半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200元;全失能老年人的核算基数为每人每月300元。

2.补贴比例:按照补贴基数对应的金额,入住一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标准为老年人申请补贴;入住二级至五级养老机构每人每月按照基数的1.1倍、1.2倍、1.3倍、1.4倍为老年人申请补贴。

(三)工作流程:养老服务补贴资金申报工作由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统一组织开展,原则上每年开展两次。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下发申报通知后,符合条件的养老机构应根据全区养老机构业务管理信息系统数据向旗县(市、区)民政局、财政局提交申请材料。

(四)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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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

集中照护政策


(一)服务对象: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主要是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且自愿入住养老机构的失能老年人(经评估为中度失能、重度失能、完全失能的老年人)和高龄老年人(年龄在8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实施长期护理保险政策地区参保人员已经通过基金支付基本护理服务费用的,不纳入救助范围。

(二)政策标准: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不得超过当地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和全护理照料标准的总额。对入住养老机构的经济困难老年人的补助标准,按照集中照护服务标准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差额确定,并相应扣除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的老年人护理补贴、养老服务补贴和残疾人“两项补贴”。

(三)工作流程: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根据自身情况和个人意愿选择入住养老机构,并向乌达区民政局申请集中照护服务补助→对需要进行失能等级评估的,乌达区民政局民政根据《老年人能力评估规范(GB/T42195-2022)组织开展评估→入住养老机构满30日后,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可以向乌达区民政局提交养老服务协议、有效缴费凭证(或机构同意缓缴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的,乌达区民政局作出予以发放补助的决定。补助金从经济困难老年人入住养老机构当月起算,于次月开始按月支付到其本人账户→经济困难失能老年人等群体因身体状况、经济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补助条件的,老年人所在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告知乌达区民政局,根据最新的评估审核情况及时变动或停发救助金额。

(四)时限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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