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生产经营单位将生产经营项目、场所、设备发包或者出租给其他单位的,应当对承包、承租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统一协调、管理,明确生产作业风险和安全管理要求,监督其健全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措施。
承包、承租单位入驻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条件、资质和有关人员从业资格以及作业方案进行审查,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承包、承租单位入驻后,生产经营单位对承包、承租单位应当定期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如实记录,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
第三十六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无偿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监督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将购买和发放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建立台账,并存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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